关于认真学习贯彻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的通知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4-09-15浏览次数:177

(鄂办发〔2014〕29号)

各市、州、县委,省委各部委,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,各人民团体党组,各省属企业、高等院公司党委:

近日,中央办公厅印发了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(中办发〔2014〕33号)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。经省委领导同意,现就认真学习贯彻《细则》通知如下:

一、认真抓好《细则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。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、电视、广播、网络等媒体,对《细则》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,让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知晓《细则》。基层党组织可以通过“三会一课”、党务公开栏等方式,组织党员逐条学习《细则》原文,了解发展党员的标准、程序和纪律要求。以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和基层党组织书记为重点,抓好《细则》的学习培训。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,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基层党组织书记、党务工作者和组织员的培训,市(州)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同志的培训,省委组织部适当时候组织专题培训。

二、严格执行《细则》的各项规定。各级党组织要按照“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”的总要求,严肃认真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要严格执行年满十八岁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,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规定,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,应采取党员推荐、群团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,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,并报上级党委备案;当入党积极分子工作、学习所在单位(居住地)发生变动时,要及时做好培养教育材料转交、审查和接续培养工作。要认真落实“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、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,在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、党员和群众意见,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”的要求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,要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作为重要内容。要按照“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,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,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”的程序,严格办理接收手续。为确保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目标落实到位,各地各单位统一由基层党委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,严格执行“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、学习单位的,一般不得办理接受预备党员手续”的规定。要严格预备党员审批权限,乡镇(街道)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以及党总支、临时党组织(另有规定除外)、党组,均不能审批预备党员。要注意将实践锻炼作为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的方式之一。为做好接续教育考察工作和防止发生造假行为,当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、学习单位(居住地)发生变动时,要严格审查转入的预备党员材料,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,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,不予承认。

三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,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。各地各单位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,作为党建工作述职、评议、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。市、县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,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。省委组织部结合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考评,对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《细则》情况进行检查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,要严肃查处。对不坚持标准、不履行程序、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、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。

各地各单位执行《细则》的情况及有关问题,请及时报省委组织部。

 

 

  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4年6月26日